协会动态
文件公告
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9 作者:创始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更充分、更精准的发挥协会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建筑业企业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企业家办会精神,最大程度地调动更多的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协会建设,将协会建设成为建筑业企业的“娘家”,更好地反映企业诉求、改善发展环境;牵线企业紧密联系、互助合作;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成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的参谋助手以及谋划行业发展战略的智库,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组建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由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组织设立,各专业建筑业企业自愿参加,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遵守《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章程》、《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汇编》和《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     (专业类别) 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一)密切关注行业的政策及发展,加强信息交流、经验交流,不断推动企业深化改革、技术进步和结构转型,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协助协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建议。

      (三)参与协会工作规划、重大活动项目的策划、论证。 

      (四)受委托组织参与有关行业技术与产品标准的制定。    

      (五)提出本专业企业行规行约草案,监督实施审定后的《行规行约》,协助开展行检行评及行业治理整顿。

      (六)协助协会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等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拓展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七)参与协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的初审推荐工作。

      (八)协助协会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办好协会网站、简报,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在同业之间更好地开展相关政策、标准、科研、业务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宣传行业政策法规,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九)紧密联系各会员单位,多渠道搭建会员单位合作交流的平台(例如组织举办各类主题行业沙龙活动),共同交流探讨行业难题,谋求合作与发展。

      (十)引导企业通过联营联合、资产重组、控股、并股、吸收合并、强强联合等方式,做大资产盘子、延伸产业链条;充分运用资质整合优势,发展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晋升企业现有资质。多措并举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从而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一)积极发展会员企业,壮大协会。

      (十二)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现状,为企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十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汇总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

      (十四)积极带领成员企业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六)承担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均从常务理事会中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并对协会会长负责。

      2、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决策。

      3、参加协会的各类会议,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4、更加精准化、高质量地分解完成协会赋予的各项职能。

      5、负责组织联系本专业会员单位,多渠道搭建本专业企业合作交流的平台。共同交流探讨行业难题,谋求合作与发展。

      6、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配合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7、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横向交流活动。

      8、积极发展会员企业,壮大协会。

      9、完成协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在主任的领导下,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职责.

      2、负责密切关注行业的政策及发展,加强信息交流、经验交流。

      3、了解、掌握本专业会员经营状况,为企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

      5、协助主任了解、掌握本专业各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汇总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

      6、完成主任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由协会综合办公室代理,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1-2名兼职岗位(该岗位同时受协会综合办公室管理)。兼职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职责任务。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专业委员会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向专业委员会计划活动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资金。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费的,需向本会提交活动计划,计划中列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支出预算,经协会会长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财务进行统一收取。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二条  工作制度:

      1、专业委员会每年应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计划,经协会平衡、协调后列入协会的年度计划,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年终要有年度工作总结,并于当年的12月15日前报送协会秘书处。

      2、专业委员会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事项,以及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全区性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须向协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专业委员会之间联合举办的活动,须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签后,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组成由协会综合办公室参加的联合筹备组。

      4、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须事先报告协会秘书处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5、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印发文件应首先提交协会综合办公室批办,再经协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三条  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施年检制度,对工作业绩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有关专业委员会的各类会议,专业委员会必须派人参加。要求主任、副主任参加的,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须书面请假。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符合《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汇编》规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生违规或运作程序不规范,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项目,须经过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当年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须在报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列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新立项开展的,须在该活动开展的前90日向本会提交申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展。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或管理不善的,协会可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协会名誉和行业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设立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展制度

      1、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是在本会的委托下发展会员。

      2、凡本会的会员均可参与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享有同等会员义务和权力。

      3、本会和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名单,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汇总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4、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变更情况报本会秘书处登记。

      5、已在本会缴纳会费的会员,专业委员会不再收取会费。由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向本会财务缴纳会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477-5125705           0477-85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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