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改办于2022年6月2日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鄂工改办发〔202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版《实施细则》为《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鄂工改办发〔2019〕3号)文件的升级版,新版《实施细则》优化了验收事项、压减了申报材料、简化了审批流程。
一、关于实施范围
原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 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
新政策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政策解读
政策基本不变,实施范围更明确。
二、关于联合验收事项
原政策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发;(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五)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十)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十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十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新政策
1.联合验收事项包括竣工规划核实、人防验收、消防验收、城建档案验收。2.工程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既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3.城建档案验收采用告知承诺制。供水、排水、供暖、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在验收前完善。4.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建部门主办,自然资源、人防(住建)等部门协办。
政策解读
取消原政策第(四)(五)(六)(八)(九)(十)(十一)项验收事项。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既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四类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采用告知承诺制。
三、关于联合验收条件
原政策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已将所有测绘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机构,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出具测绘成果时限和逾期违约责任。
新政策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已具备竣工规划核实相关测量成果或联合测绘成果库可直接提取相关测量成果;6.特殊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
政策解读
我市多测合一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制定了“多测合一”相关配套政策。目前“多测合一”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对接,各审批阶段均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进入“多测合一”系统进行业务委托并上传测绘成果,实现成果共享,避免了重复测绘。
四、关于申报材料
原政策
(一)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四)委托经办人身份证;(五)立项文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七)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人防、消防、防雷);(八)施工许可证;(九)竣工图纸(包括人防、消防、防雷);(十)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包括人防、消防、防雷);(十一)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人防、消防、防 雷);(十二)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包括人防、消防、防雷); (十三)单位工程地基验收记录及桩基检测认证报告;(十四)单位工程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十五)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十七)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八)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九)与测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二十)供电、通信(包括有线电视)、供水、燃气、热力、 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出具的验收意见。
新政策
政策解读
取消原政策第(二)(三)(四)项申报材料。四类工程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以审批系统要求为准。
五、关于办理流程
原政策
(一) 申报和受理1.申请人登录建管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或到综合窗口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2.当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综合窗口退回申报材料。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不予受理。(二)自综合窗口正式受理之日起,测绘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测绘和检测任务并出具报告。(三) 联合验收。1.验收部门收到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后,牵头部门组织现场踏勘,验收合格的将验收意见推送至建管系统。联合验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2.经验收有不合格意见的,申请人须整改并于60日内提交整改材料。整改后牵头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复验。3.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放弃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终结。4.经复验仍然有不合格的,联合验收终结。(四) 验收备案部门收到联合验收意见且材料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备案。
新政策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审批系统填写项目信息确认表并选择验收事项和联测内容,按系统生成的“一套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二) 受理及审查材料。主协办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审批综合窗口受理。(三) 现场勘验。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主协办部门与建设单位开展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推送至系统,主办部门负责汇总。(四) 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意见全部合格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备案。
政策解读
简化了办理流程,重新再造了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具体流程参照新版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实现“一窗受理,快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