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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04 作者: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园林绿化管理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有效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具体要求。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开展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按照市委安排部署,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确定为2023年重点立法项目。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论证。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了《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制定,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发挥立法引领作用,通过立法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的现实需要。有了法规制度作为基础,才能更加严格的约束各相关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法规角度为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提供必要保障,统筹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
  《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 
  则、责任主体、资金投入等内容。重点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住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条例就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 市规划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的制定作出规定。明 确相关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 项规划充分衔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方案要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 设范围和重点实施区域;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篇。条例重点规定了城市新建区域、已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并且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归档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方案,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已建区域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资金,避免大拆大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从七个 
  方面规定建设海绵城市配套设施。
  (三)关于运营和维护。以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为核心, 重点从运营维护主体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相关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对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监督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规定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作出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主要对住建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上位法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
  我市将锚定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继续积淀开拓,全力推进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与达标片区建设,助力鄂尔多斯市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之城、幸福之城、宜居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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