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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撑腰”,了解这些让用人单位再也不敢欠薪
发布时间:2023-06-27 作者:创始人

     反复追讨薪资,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拒不支付,这想必是农民工兄弟最不愿面对的场景。但以后再也不需害怕了,快来看看这些解答,“吃透”近日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拿起“武器”,让用人单位再也不敢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兄弟的工资!

      问: 《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审慎认定。只对恶意欠薪、责令不改的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避免失信惩戒泛化、滥用。二是过罚相当。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和监管,予以联合惩戒,发挥治欠效能。三是问题导向。宽严相济、分类施策,以督促当事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目的,不为惩戒而惩戒。四是自新修复。给失信者改正机会,如果解决了欠薪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可以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问: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答:《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管理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问题,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问: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问: 《管理办法》给失信者改正机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这里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当事人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严肃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积极解决欠薪问题,改正越早,移出越早。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为体现信用修复的规范严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改正欠薪行为证据和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对准予提前移出的,人社部门将及时把当事人移出名单,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发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问: 是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吗?

      答:当然不是!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上面其中一条情形,不得提前移出。

      鉴于失信惩戒名单属于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管理办法》规定了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移出程序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同时,规定了救济渠道,赋予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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