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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3 作者:创始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以下简称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加快推广BIM 技术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的 BIM 技术应用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

第三条 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 共同组织BIM示范项目和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由协会联合成立成立BIM示范认定工作小组,组织 BIM 示范项目和单位认定工作,负责工作方案的发布、总体工作的推进与协调。BIM示范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筑业协会BIM 发展分会(简称自治区 BIM 发展联盟),负责具体执行BIM示范认定工作。

第四条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BIM 示范项目的认定范围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BIM 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单位(第一批)”名单中的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并采用BIM 技术;

(二)在项目建设规划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 竣工交付阶段、运维阶段等利用 BIM 技术。

第六条 BIM 示范单位的认定范围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 “BIM 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单位(第一批)”名单中的试点单位,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须有三年以上 BIM 业务经历,具有完整的 BIM团队和 BIM 应用环境;

(二)单位具有独立完成 BIM 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 以下项目和单位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涉密工程;

(二)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 因工程质量原因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三)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

第八条 BIM 示范项目的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BIM 示范项目申报表;

2. 已完成阶段 BIM 应用成果说明;

3. 项目主要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4. 材料清单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BIM 示范单位的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BIM 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及参建 BIM 项目证明材料及成果文件;

(三)单位承诺书;

(四)BIM 团队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五)团队人员 BIM 业绩证明材料;

(六)材料清单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认定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向BIM 示范工作常设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二)常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

(三)常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线上专家核查;

(四)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核查的结果,取二者的平均 值为最终评分,依此确定合格的 BIM 示范项目和 BIM 示范单位,并在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由 BIM 示范工作小组授予“BIM 示范项目/BIM 示范单位”称号,并在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官网公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专家在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核实,将违规专家从专家组除名,其评审意见 作废,并不得再次参加此项工作。

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的,一经核 实,从工作小组中除名,并不得再次参与此项工作。

项目和单位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贿赂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 取消其示范称号,收回奖牌及荣誉证书。本款所列情形在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官网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 BIM 示范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 2021 年 12 月 06 日至 2022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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