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行业信息
五部门出台缓缴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13 作者:创始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通知》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通知》表示,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显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方面,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关于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公告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0477-5125705           0477-8595705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伊克昭街市中心医院北)12楼1207

ordosjx@qq.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鄂尔多斯市建筑业协会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蒙ICP备160024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