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草原杯”)和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以下简称优质样板工程)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其中“草原杯”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及单位、自治区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审查、工程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获奖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站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第四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根据每年申报及评选情况确定。其中,“草原杯”每年获奖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当年工程数量及申报工程较多时,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引领行业提升工程质量、体现节能环保、实现社会效益。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等先进技术提升工程品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二)已竣工验收备案,其中住宅工程要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三)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乡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及编制深度的要求,符合当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四)工程质量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且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自治区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五)申报“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评选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
(六)申报前,申报工程经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七)住宅工程应当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申报“草原杯”的住宅工程应当满足全装修成品住宅要求,工业、交通、水利等工程,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当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八)房屋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验收,公共建筑日常用能、运行管理应当达到绿色运行限额标准;
(九)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评价标识一星级(含)以上,其中住宅工程同时应当达到住宅性能认定1A级(含)以上;申报“草原杯”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含)以上,其中住宅工程同时应当达到住宅性能认定2A级(含)以上。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二)涉密工程;
(三)以前年度申报并落选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五)由于设计或者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明显功能缺陷的工程;
(六)申报、评选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该工程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评选范围:
(一)住宅工程:包括单体住宅工程和群体住宅工程两类;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工程(填埋、焚烧)、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广场、城市景观整治改造工程及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包括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工业工程。
第十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规模标准:
(一)住宅工程
1.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小区设施配套完备。
边远地区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口碑较好的单体和群体住宅工程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20%。
(二)公共建筑工程
1.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商场、酒店、办公楼等以面积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
2.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剧场等以座位数衡量规模的公共建筑工程应当分别达到15000座、3000座、1500座和1000座(含)以上;
3.古建筑修缮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500平方米(含)以上;
4.其他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
边远地区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口碑较好的上述公共建筑工程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20%。
(三)市政园林工程
1.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投资应当达到1亿元(含)以上;
2.城镇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应当达到5万吨/日(含)以上;
3.垃圾处理工程(填埋、焚烧)处理能力应当达到800吨/日(含)以上;
4.园林绿化、城市广场、城市景观整治改造等工程投资应当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5.其他市政园林工程投资应当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边远地区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口碑较好的上述市政园林工程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20%。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1.电力工程:
(1)输变电工程应当达到110KV(含)以上;
(2)输电线路工程应当达到50公里(含)以上;
(3)风电工程应当达到50MW(含)以上;
(4)光伏工程应当达到50MW(含)以上;
(5)火电工程应当达到300MW(含)以上。
2.公路工程:高速公路长度应当达到30公里(含)以上,一级公路长度应当达到80公里(含)以上,公路桥梁工程投资应当达到1亿元(含)以上;
3.水利工程投资应当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
4.其他工业、交通工程投资应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边远地区工程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口碑较好的上述工业、交通、水利工程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20%。
住宅、公共建筑、市政园林及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品质十分优良的,不受规模限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份;
(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五)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主要参建单位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八)反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10-15张,申报“草原杯”的工程还需提供反映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成果及工程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多媒体光盘一张(应当配有解说词);
(九)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对所采用技术的具体应用过程,及取得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节能环保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客观说明,并提供相应数据支撑;
(十)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公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申报企业需对复印件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材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质量情况、有关责任人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施工质量的文字材料、多媒体光盘,要重点反映施工中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及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工艺做法。多媒体光盘的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五章 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主体:
“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限一家)、主要参建单位(限两家)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同申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评监理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所做工作和成果负有推荐责任,若工程核查过程中发现参评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水平较低或者参评主要参建单位所做工程质量水平较差的,取消该工程的参评资格。
申报工程为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的,可联合申报“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每家企业完成工程量应当占申报工程总投资的30%(含)以上。
主要参建单位为申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如钢结构、消防、建筑幕墙、室内外装修等工程,且完成工程量应当占申报工程总投资的10%以上。
第六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直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材料初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在其《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一式两份)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相关申报单位。
(三)复审及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组织申报材料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工程核查小组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小组成员从“‘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核查小组工作。核查工作期间,核查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核查打分表》(见附件2)进行核查,具体方式为:
1.听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1)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批复文件的原件;
(2)主要技术、质量控制资料;
(3)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4)工程主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验收资料(需提供土建、安装、消防、电梯、节能环保等工程验收资料原件及绿色建筑评星标识、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原件);
(5)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工程,应当提供相关成果文件和数据支撑资料。
5.核查小组对有关核查情况进行讲评和告知;
6.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书面核查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核查打分表》。
(四)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最终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五)公示、公告与颁发获奖证书:评审委员会将年度“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评选结果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通报,并颁发“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获奖证书。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五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对近三年内获得“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获奖企业和近五年内获得“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人员在评标时给予加分。获得优质样板工程的企业和人员,有一项分别加0.5分,最高分别不超过1.5分;获得“草原杯”的企业和人员,有一项分别加1分,最高分别不超过3分。
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已获得“草原杯”或者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经鉴定确认后,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草原杯”或者优质样板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通报。
申报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草原杯”或者优质样板工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草原杯”或者优质样板工程称号,撤回获奖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核查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质量专家库”中的专家在工程核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专家库中清除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
0477-5125705 0477-85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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